浙江省企业研究院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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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园区政策
 浙江省科技厅
 2017-10-10 16:13
Document

政策名称:

浙江省企业研究院政策

政策背景:

出台时间:2009年

发布单位:浙江省科技厅

申报时间:10月份

申请条件:

1.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,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%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,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,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,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;

2.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(不包括通过受让、受赠、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),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;

3.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,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;

4.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,有相应组织架构、资金投入、制度建设、运行机制;

5.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、安全、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。

政策奖励大纲:

1.一次性奖励150万元;

2.可以成为创新载体,接受省内创新券用户使用科技创新券;

申报流程:

(一)省科技厅负责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,牵头组织考察与专家评审,牵头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评价工作;

(二)省发改委、省经信委与省科技厅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。

提交资料:

1.《浙江省重点实验室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试验基地)建设项目申请表》;

2.《省级重点实验室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试验基地)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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